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该宗土地座落于____省____市汶____镇岩庄村,宗地编号为新国用()第0187号,面积为6024㎡。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的具体情况如土地使用权证种付佃明宗地图所示。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地块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二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金总额为___元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土地转让金支付方式为下列第()项: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负责提供该宗土地使用权现有的一切有关文件,负责提供办理土地过户中所需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资料;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过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否则,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_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__月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 _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24小时在线投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_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立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______承包并转让为己有的土地转让给乙方经营。
(2)转让的土地位于______,转让的土地界线为:东至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在界线之内的土地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之后经营权为乙方所有,不受时限。
(3)双方协定转让金额为______元整。
(4)转让由双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起效!甲方将土地转让给乙方之后,对已转让的土地一切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在拥有任何使用权。
(5)因土地原由______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因此,在土地转让之后,乙方对土地的使用权若受到干涉,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乙方在使用土地时的一切财产损失、物质损失。
(6)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若任何一方不管以任何方式或借口违约,对因违约而早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篇4
甲方(转让人):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
甲方拥有位于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项下土地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1土地坐落位置:
1.2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1.3土地规划用途:
1.4土地使用期限:
1.5土地现状:
1.6土地四至:
1.7土地使用证号/不动产权证号:
第二条其他权利状况
2.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2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拆迁安置补偿等)。
第三条转让期限
3.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3.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转让价格
4.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总计人民币(大写)元(¥元);
4.2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五条支付方式
5.1支付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澳门伦敦人官网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给甲方。
在甲方将本协议项下土地的产权证书原件交付给乙方后个澳门伦敦人官网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给甲方;
在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5.2甲方收取本协议转让价款的账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帐号,但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付款时间节点前3日通知,否则乙方向甲方原收款账户支付转让款的行为对甲方生效。
第六条税费的负担
未来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7.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拖延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包括未来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协助与配合义务)超过三十个澳门伦敦人官网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除应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还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7.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出现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7.3甲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义务未达到根本性违约,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在不影响上述权利的情况下,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8.1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8.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澳门伦敦人官网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如由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同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场地租赁合同》自动替代本合同。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甲方承诺在未来乙方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一切便利与协助。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5)甲方确认并保证之后若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征收,赔偿款为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乙方:
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第十条通知
10.1为了双方更好、更安全的履行本合同,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或信件应是书面的,按本合同内所示下列地址发送。通知或信件应由局传递或通过传真传送。如由局传送,则于送达时视为正式送交。如以传真发送,则以传真接件人确实收到该通知为准。更改地址要在七天之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原送达地址仍有效。本合同约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亦为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双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10.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之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13.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3.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项下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4.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4.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的效力
1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7.2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7.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乙方(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篇5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
(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使用的无期限性。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二、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尽管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此类划拨土地的使用虽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宜马上收回。由于利用能力与现实利益趋使,许多划拨用地或明或暗的通过转让方式进入市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因此,以划拨方式出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转让。《条例》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但同样规定政府审批是转让的前提。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土地的对价。严格地说,现行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非真正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转让的实质是国家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让给受让方。或经批准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土地收益须上缴国家。可见,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据转让合同取得的并非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充其量算作是对其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补偿(含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说及相关程序规定显得不伦不类。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变相转让,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市场的混乱,也是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一个巨大黑洞。随着使用划拨土地的范围越来越小和土地市场的逐步规范,建议取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规定,规定禁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凡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变成有偿使用,无力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家直接收回或变更为租赁等其他使用方式。根据《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意见,“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为补偿合同,合同约定的土地转让价款应认定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定为补偿合同可谓定性准确,把握到了此类合同的实质所在,有利于有关转让合同纠纷的正确处理。
三、《解释》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对人民政府的批准截止时间等事项没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难题。对此,《解释》作了规定。
1、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无效,但在起诉前经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的则有效。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起诉前,转让人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处理。而实际上,这时转让的已不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已转化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这里遵循的还是《条例》确立的“先出让后转让”的原则,只不过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批准并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弥补了《房地产管理法》对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定性易产生争议的缺陷,将其明确定性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并将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划拨给受让人使用,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而实际上,这时已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当然,这里的受让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具有划拨土地使用资格。由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有地上附着物或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也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的法律规定。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根据《条例》等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设有区的市,其权利部门仍是市级主管部门而不是区级主管部门。
2、政府批准的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批准,那么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据什么来批准呢?根据20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年10月国务院国发(20)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最高行政命令重申,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如果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协议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很可能永远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如此则转让合同无效。
3、取得批准的时限。“起诉前”是该《解释》贯彻始终的一个“无效合同”补正为“有效合同”的时间截止点,就是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追认批准,则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合同就有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篇6
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
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